FRAND 和开放标准

早在 2006 年,开放源代码促进会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讨论,促成了一份关于什么使标准开放的声明,以及一套用于确定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标准是否合规的标准。两者都非常简单,并且都得到了充分的解释。为了节省您的点击,这里是OSI 开放标准要求和完整标准

要求

“开放标准”不得禁止在开源软件中符合标准的实现。

标准

为了符合开放标准要求,“开放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如果“开放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则将歧视开源开发者。

  1. 无意泄露秘密:标准绝不能隐瞒任何互操作实现所必需的细节。由于缺陷是不可避免的,标准必须定义一个流程,用于修复在实施和互操作性测试期间发现的缺陷,并将所述更改纳入标准的修订版本或替代版本中,并根据不违反 OSR 的条款发布。
  2. 可用性:标准必须在合理且非歧视性成本下,根据免版税条款自由且公开地提供(例如,从稳定的网站)。
  3. 专利:实施标准所必需的所有专利必须
    • 根据免版税条款许可,供无限制使用,或
    • 在开源软件实践时,受不主张权利承诺的保护
  4. 无协议:不得要求执行许可协议、保密协议、授权、点击通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书工作来部署符合标准的标准实现。
  5. 无 OSR 不兼容的依赖项:标准的实现不得需要任何其他不符合本要求标准的技术。

在 OSI 进行最初讨论近十年后——其本身也是在相当成熟的思维背景下进行的——英国政府似乎认为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似乎是,对保护其在英国政府现有专有利益具有浓厚兴趣的行业机构游说政府重新开放这个问题。此外,在领导层更迭期间,政府的负责人员决定给这些在位者第二次机会。

他们为什么要第二次机会?正如 Stephen Walli 所建议的那样,这并不是因为在标准中存在 (F)RAND 条款的历史案例。虽然这种论点可以在某些市场中成立,但在软件领域却不行。不;他们想要它是因为他们了解开源解决方案对其在政府 ICT 领域的现有控制权的威胁,并希望将它们排除在外。他们知道,标准授权——曾经是控制供应商的一种方式——已经转移为供应商控制客户的一种方式,如果允许对实施进行限制的话。

(F)RAND 条款的某些变体——那些包括实施者在使用标准之前需要与专利持有人建立关系的条款——对开源社区来说是有害的。(F)RAND 政策允许专利持有人决定他们是否要阻止开源的使用。将这种能力留给一些(通常资源充足的)供应商似乎是不明智的。

这就是为什么 OSI 今天支持了一个来自英国广泛的数字权利保护实体的新闻稿。不仅仅是在媒体领域,与政府的关系似乎也过于密切。开放软件标准的定义基本上已经确定;不要再让既得利益者告诉您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