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放标准要求 – 理由

页面创建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 | 最后修改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草案 5;200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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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正如互联网清晰地表明,大规模互操作性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技术和经济效益。这种互操作性并非凭空实现,也并非一定是由早期行业的主要参与者有意为之或按预期发生。但是,IETF、W3C 的流程和实践,早期 Interop 会议等事件的影响,以及几乎任何愿意遵守已发布协议的各方的包容性参与,最终创造了一些广泛有用且有价值的东西。

梅特卡夫定律预测,互操作性的价值随着兼容参与者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而里德定律预测,由于互操作性使能的可能子群体的数量,网络(由互操作等效性暗示)的效用呈指数级增长。两种理论都成功地指导了数十亿美元的资本投资,因为互联网已成为主流。无论最终是哪个定律起作用,互操作性都是一个决定价值的正函数,因此,任何削弱互操作性的力量都必须仔细审查,因为它关系到最终和/或总价值。

如果互操作性是与软件相关的宏伟目标,那么标准是实现此目标的关键工具。此外,允许以下各项的标准

  • 任何许可证(免费、开放或封闭)
  • 任何实现
  • 任何实施者

将扩大互操作性的范围,与反对特定类型的许可证、特定实现或特定实施者的标准相比。因此,对于标准可以提供的所有好处,要问的重要问题是标准基于其隐含或明确的许可证或技术自由或限制,提供不提供什么。

在目前这个时间点,行业内和用户中已经普遍直观地认识到,广泛且被广泛接受的标准是一件好事,肯定比专有标准要好。尽管人们普遍理解这些好处,但许多市场参与者自相矛盾地认为,他们可以通过独特的、即非标准的功能获得商业或战略优势。有些人试图通过声称他们实施了“开放标准”,同时添加不属于标准的扩展来粉饰其产品或技术的形象。另一些人走得更远,声称他们独特的实现本身就是“开放标准”,这颠倒了标准的逻辑。结果是,(通常未定义的)术语“开放标准”已变得更像是一个理想化的术语,而不是一个定义性的术语,我们试图纠正这个问题。

虽然开源促进会无法完全定义术语“开放标准”的含义(该术语很可能在某些国家被写入法律,因此属于法律权威的范围,而不是 OSI 的范围),但我们认为 OSI 既有机会也有义务尝试约束这个问题。特别是,作为开源定义的管理者,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帮助决策者和开发人员了解“开放标准”如何与“开源软件”相关联,并确保对前者的不良理解不会歧视后者。

开放标准的宗旨

开放标准的宗旨是通过使技术的潜在消费者或供应商能够投资于该技术,而无需支付垄断租金或担心因商业秘密、版权、专利或商标诉讼而增加该技术的市场。除非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些目标,否则任何标准都不能被恰当地描述为“开放”。

行业经验表明,唯一能够完全实现这些目标的软件相关标准是那些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开源实现的标准。开源实现是对任何可能在软件中实现的开放标准进行质量和诚实性检查;无论是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硬件接口、文件格式、通信协议、用户交互规范,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程序控制。

为了帮助行业参与者(供应商、消费者和监管机构)识别和指定允许开源实现的标准,OSI 定义了最低限度的开放标准要求 (OSR)。OSI 还创建了一套标准,可用于判断标准是否完全符合该要求。

未解决的问题(因为不在范围内)

创建一个强大且高质量的软件标准的问题,该标准能够满足供应商和客户、用户和实施者、公共和私营部门当前和未来的需求,这是一个复杂且依赖于上下文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经验丰富的人员对于标准的成功诞生至关重要;在另一些情况下,来自单一头脑的单一想法确保了问题定义的完整性,从而确保了问题的解决方案。《软件开放标准要求》没有规定软件开放标准应如何创建、辩论、批准和维护,除非它们不妨碍在开源中进行可行的实现。

特定软件开放标准在市场上可能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并且仅凭满足开放标准要求并不能保证该标准能够神奇地成功。但是,排除开源实现的标准对现在庞大的软件开发人员和用户社区毫无帮助,并且将任何此类标准称为“开放”是不真诚的,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封闭的。

问题

  • 我们如何才能既足够广泛以具有相关性,又足够精确以具有辩护性?
  • 实现规范
  • 参见 Larry 的论文:http://www.rosenlaw.com/DefiningOpenStandards.pdf
    1. 每个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地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中实现开放标准。
    2. 开放标准应以免版税条款向所有人提供。
    3. 开放标准应使用协作、平衡和基于共识的批准流程进行制定。
    4. 开放标准应在版权和专利权声明的披露和许可的正式和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下制定。
    5. 开放标准应在合理的互惠许可下提供,该许可要求被许可人根据相同的条款共享其自己的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权声明。
    6. 开放标准的规范应在开源版权许可条款下向所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