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促进会修订和重述章程
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
第一条 名称
第 1 节。名称。 本公司的名称是开源促进会。
第二条 办事处
第 1 节。主要办事处。 公司活动和事务的 principal office(主要办事处)位于圣马特奥县红木城马歇尔街 702 号 301 室,邮编 94063。董事会可以更改 principal office 的位置。principal office 位置的任何更改均应由秘书在这些章程中本节对面注明,或者可以修改本节以说明新位置。
第 2 节。其他办事处。 董事会可以在公司有资格开展活动的任何地点随时设立分支机构或下属办事处。
第三条 宗旨和限制
第 1 节。一般宗旨。 本公司是一家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并非为任何人的私人
利益而设立。它是根据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法为公共教育目的而设立的。
第 2 节。具体宗旨。 在上述一般宗旨的范围内,本公司应:(1)教育
公众了解开源软件的优势;(2)鼓励软件社区参与开源软件开发;(3)确定如何通过开源软件最好地服务于软件用户的目标;(4)说服组织和软件作者自由分发他们原本不会分发的源代码软件;(5)提供资源以共享有关开源软件和许可证的信息;(6)协助律师起草开源许可证;(7)管理一项计划,允许将一个或多个标记与开源软件许可证关联使用;以及(8)倡导开源原则。
第 3 节。限制。 除非在微不足道的程度上,否则本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活动或行使任何
权力,这些活动或权力不符合本公司的宗旨,并且本公司不得开展任何其他不允许开展的活动,(a)根据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或未来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相应条款,公司可免除联邦所得税,或 (b) 根据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170(c)(2) 条或未来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相应条款,向公司捐款可抵扣。
本公司的活动不得有相当一部分是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并且本公司不得代表任何公职候选人参与或干预(包括发布或分发声明)任何政治竞选活动。
本公司的任何净收益均不得归于其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私人股东或成员或个人的利益。
在本公司解散和清算时,在支付或充分准备支付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负债后,本公司的剩余资产应分配给根据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或未来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相应条款)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法》第 23701d 条(或未来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法的相应条款)确立其免税地位的专门为教育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组织(或多个组织)。
公司将在每个纳税年度分配其收入,时间和方式应使其不受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2 条或以后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规定的未分配收入税的影响。
公司不会从事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1(d) 条或以后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中定义的任何自我交易行为。
公司不会保留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3(c) 条或以后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中定义的任何超额商业持有。
公司不会以使其根据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4 条或以后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缴纳税款的方式进行任何投资。
公司不会进行 1954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945(d) 条或以后联邦税法的相应条款中定义的任何应税支出。
第四条 会员
第 1 节。会员资格。 本公司不设会员。
第五条 董事
第 1 节。一般公司权力。 在遵守《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
公司法》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和限制的前提下,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由董事会指导管理,所有公司权力均应由董事会或在其指导下行使。
第 2 节。具体权力。 在不影响本条第 1 节规定的一般权力,但受相同限制的前提下,董事应有权
- 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命和免除公司所有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规定与其职责相符的法律、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确定其薪酬并要求其为其忠实履行职责提供担保;
- 将 principal office 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营业地点从一个地点更改到另一个地点;并使公司有资格在任何其他州、领地、属地或国家开展活动,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开展活动;
- 采纳和使用公司印章;并更改印章和证书的形式;
- 代表公司借款和承担债务,并以公司名义为公司目的执行和交付本票、债券、债券、信托契约、抵押、质押、抵押和其他债务凭证和证券。
第 3 节。授权人数和资格。 董事会应由至少 5 名但不超过 21 名董事组成,除非通过修改本章程进行更改。董事的准确人数应在这些限制范围内,由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董事会任何成员,除担任董事会成员的雇员外,在董事会连续任职六年者,在任期最后一天起一年后方可再次当选董事会成员。
第 4 节。对利益相关人担任董事的限制。 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 (49%) 的人员
在董事会任职的人员可能是利益相关人。利益相关人是指 (a) 在过去 12 个月内,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报酬的任何人,无论是作为全职或兼职雇员、独立承包商还是其他身份,但不包括支付给董事作为董事的任何合理报酬;以及 (b) 此人的任何兄弟、姐妹、祖先、后代、配偶、姻兄弟、姻姐妹、女婿、儿媳、岳母或公公。但是,违反本段规定的任何行为均不影响公司订立的任何交易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 5 节。选举、指定和任期。
(a)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开始的任期起,每位董事应由董事会决议指定为任期三年或任期两年。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董事应任职至董事会选出继任者为止。此后,每位继任董事应由董事会多数票选出。每位董事,包括当选或被任命填补空缺的董事,应任职至当选或被任命的任期届满,并任职至继任者当选并具备资格为止。
(b) 如果董事的当选任期已届满,并且自董事任期届满以来,董事会已召开两次或多次会议,或已过去九十 (90) 个日历日(以较短者为准),但仍未选出新董事,则该董事的任期应终止。
(c) 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授权董事会成员投票,或如果当选的授权董事会成员少于全体授权成员,则在董事会两次会议上,当选董事会成员的法定人数投票,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随时将其免职,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超过四十五 (45) 天,并且如果当选的授权董事会成员少于全体授权成员,则在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上,授权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或当选董事会成员的法定人数投票。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因董事会决议中定义的原因,通过三分之二的授权董事会成员投票,或如果当选的授权董事会成员少于全体授权成员,则在董事会一次会议上,当时当选董事会成员的法定人数投票,将其免职。
第 6 节。导致空缺的事件。 董事会空出一个或多个空缺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存在:(a)
任何董事的死亡或辞职,(b) 董事会决议宣布因法院命令宣布董事精神失常或被判犯有重罪,或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则任何法院的最终命令或判决认定其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8 条规定的义务,董事职位出现空缺;(c) 授权董事人数增加,或 (d) 本条规定的免职或辞职。
第 7 节。辞职。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会主席(如有)、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辞职。辞职应在发出通知时生效,除非通知中指定了较晚的生效时间。如果董事的辞职在较晚的时间生效,董事会可以选出继任者在辞职生效时上任。
第 8 节。填补空缺。 董事会的空缺可以由当时在任的多数董事填补,无论是否少于法定人数,或由唯一剩余的董事填补。
第 9 节。减少董事人数不构成空缺。 减少授权董事人数不应具有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任何董事职务的效果。
第 10 节。董事会议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举行,该地点已由董事会决议指定或在会议通知中指定,或者,如果未如此指定,则在公司的 principal office 举行。
第 11 节。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举行的董事会议。 任何会议都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举行,只要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都能听到彼此的声音或阅读彼此所说的话。所有此类董事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此类会议。
第 12 节。首次董事会议。 董事会应举行一次例会,以进行组织、选举高级职员和处理其他业务。无需发出本次会议的通知。
第 13 节。其他例会。 董事会的其他例会可以在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无需通知。
第 14 节。召集特别会议的权力。 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主席(如有)、总裁或任何副总裁,或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随时召集,以用于任何目的。
第 15 节。发出特别会议通知的方式。 特别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发送给每位董事:(a) 亲自送达书面通知;(b) 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c) 电话,直接致电董事或致电董事办公室中可能合理预期会及时将该通知传达给董事的人员;(d) 预付电报费的电报;或 (e) 电子邮件。所有此类通知均应发送或发送到公司记录中显示的董事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第 16 节。特别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 通过一级邮件发送的特别会议通知应在会议预定时间前至少四天投入美国邮政系统。通过亲自送达、电话、电报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应在会议预定时间前至少 48 小时送达、通过电话告知、交给电报公司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第 17 节。特别会议通知的内容。 特别会议的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以及地点(如果地点不是公司的 principal office)。通知无需说明会议的目的。
第 18 节。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四名董事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休会除外;但如果当选的授权董事少于全体授权董事,则不得少于授权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或两 (2) 人,以较大者为准。在合法举行的、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出席董事的多数票通过的每项行动或做出的决定均应视为董事会的行为,但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法》中更严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规定:(a) 批准公司与一名或多名董事之间或公司与董事具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实体之间的合同或交易,(b) 设立董事会委员会和任命委员会成员,以及 (c) 董事的赔偿。最初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可以继续处理事务,尽管有董事退出,但前提是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做出的决定均获得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票批准。
第 19 节。放弃董事会议通知。
无需向在会议之前或
之后签署放弃通知书、书面同意
会议的举行或会议纪要的批准。
放弃通知或同意无需指明会议的目的。
所有此类弃权声明、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存档于公司
记录中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席会议且未
在会议开始前或开始时,对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的
董事,无需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 20 条。董事会议的休会。
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
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
第 21 条。延期董事会议的通知。
除非原会议延期超过 24 小时,否则无需
发出关于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如果
原会议延期超过 24 小时,则应在
延期会议时间之前,向未出席
延期时的董事发出任何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
第 22 条。无需召开董事会议的行动。任何
董事会需要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如果所有董事会成员均书面同意该行动,则可以无需
召开会议即可采取。
此类书面同意的行动应具有与任何其他有效批准的董事会行动相同的效力。
所有此类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起存档。
。
第 23 条。董事的薪酬和报销。董事可以获得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对其服务的薪酬(如有)以及费用报销,这些薪酬和报销在决议通过时对公司而言是公正合理的。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对其服务的薪酬(如有)以及费用报销,这些薪酬和报销在决议通过时对公司而言是公正合理的。
时间通过决议。
第 24 条。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可以通过
当时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前提是
达到法定人数,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
两名或更多名董事组成,且不得有非董事人员,任期由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为委员会的投票成员。
委员会可以有一名或多名非
董事的成员;此类委员会成员应为 (i)“顾问成员”,
他们在委员会中不应具有任何投票权,或 (ii) 投票
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行动应为咨询性质,
需要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任何此类委员会均应
将其活动限制在完成其被
任命的任务范围内,并且除董事会行动明确授予的权力外,不应具有其他权力。
委员会在完成其创建任务后,应
解散。董事会委员会的任命
应由授权董事人数的过半数投票通过。董事会
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任何此类
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以在任何会议上替换任何缺席的成员。任何此类
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规定的范围内,应具有董事会的所有
权力,但无论董事会
决议如何,委员会均不得
- 填补董事会或具有董事会
权力的任何委员会的空缺; - 确定董事因在董事会或
任何委员会任职的薪酬; - 修订或废除章程或通过新的章程;
- 修订或废除任何董事会决议,如果该决议的明确条款
规定不可修订或废除; - 设立任何其他董事会委员会或任命董事会
委员会的成员; - 在董事提名人数超过可当选人数后,动用公司资金支持董事提名人;或
在董事提名人数超过可当选人数后,动用公司资金支持董事提名人;或 - 对于以慈善信托形式持有的任何资产,批准
公司与其一名或多名董事之间或公司与
其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实体之间的任何合同或交易,
其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实体之间的任何合同或交易,
但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5233(d)(3) 条的特别批准条款。
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
第 25 条。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和行动应
受本章程中关于会议和其他董事会行动的条款管辖、举行和采取,除非
本章程中关于会议和其他董事会行动的条款管辖、举行和采取,除非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时间和特别会议的召集时间可以由董事会决议确定,或者如果没有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时间和特别会议的召集时间可以由董事会决议确定,或者如果没有
决议,则由委员会决议确定。任何
委员会的每次会议纪要均应保存,并应存档于公司记录中。
董事会可以为任何委员会制定符合本章程的
章程,或者在董事会未制定章程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制定此类章程。
章程,或者在董事会未制定章程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制定此类章程。
第六条 高级职员
第 1 条。公司的高级职员。
公司的高级职员应包括总裁、秘书和首席财务官。
公司还可以根据董事会的酌情决定,设立
董事会主席、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助理
秘书、一名或多名助理财务主管,以及根据本条第 3 款
任命的其他高级职员。同一人可以兼任多个
职位。
第 2 条。高级职员的选举。
公司的高级职员,除根据本条第 3 款任命的高级职员外,应
由董事会每年选举产生,并应由董事会决定任免,但须遵守任何高级职员在任何
雇佣合同下的权利(如有)。
雇佣合同下的权利(如有)。
第 3 条。其他高级职员。董事会可以任命,并且
可以授权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其他高级职员
任命公司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每位高级职员
的职称、任期、权力以及履行的职责应在本章程中规定,或由
董事会确定。
董事会确定。
第 4 条。高级职员的免职。在不损害
高级职员在任何雇佣合同下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
有因或无因地免除高级职员的职务,并且,如果董事会
未选择该高级职员,则董事会可以授权任何高级职员行使
免职权。
第 5 条。高级职员的辞职。任何高级职员均可
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
辞职应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或在
通知中指定的任何较晚时间生效,并且,除非通知中另有规定,
否则辞职无需接受即可生效。任何
辞职均不得损害公司在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下的权利(如有)。
公司在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下的权利(如有)。
第 6 条。职位空缺。任何职位因
死亡、辞职、免职、丧失资格或任何其他
原因造成的空缺,应按照本章程中规定的该职位常规
任命的方式填补,但前提是空缺无需
每年填补。
第 7 条。董事长的职责。如果选举产生
董事长,则董事长应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应行使和履行董事会
不时分配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如果没有
总裁,董事长还应担任首席执行官,
并应具有本章程为公司总裁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公司总裁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第 8 条。总裁的职责。在
董事会可能授予董事长的监督权(如有)的约束下,并在董事会的控制下,总裁应
董事会可能授予董事长的监督权(如有)的约束下,并在董事会的控制下,总裁应
担任公司总经理,并应监督、指导和
控制公司的活动、事务和高级职员。在
董事长缺席或没有董事长的情况下,总裁应
主持所有董事会会议。总裁应具有董事会或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和职责。
第 9 条。副总裁的职责。在
总裁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副总裁(如有)应按照
董事会确定的级别顺序,或者,如果未排名,则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裁,应履行总裁的所有职责。
董事会确定的级别顺序,或者,如果未排名,则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裁,应履行总裁的所有职责。
在如此行事时,副总裁应具有总裁的所有权力和
并受总裁的所有限制。副总裁应
具有董事会或
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 10 条。秘书的职责;会议记录簿。秘书应在
公司主要办事处或董事会可能指示的其他地点,保存或安排保存
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程序和行动的会议记录簿。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是年度会议、例会还是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是年度会议、例会还是
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则包括授权方式、发出的通知以及
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姓名。秘书应在
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办事处保存或安排保存一份
公司章程和章程的副本,以及最新的修订。
第 11 条。秘书的职责;通知、印章和其他职责。秘书应发出或安排发出
本章程要求发出的所有成员、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秘书应具有董事会或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秘书应具有董事会或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规定。
第 12 条。首席财务官的职责;账簿。首席财务官应保存和
维护或安排保存和维护充分且正确的公司财产和交易账簿和账户。
维护或安排保存和维护充分且正确的公司财产和交易账簿和账户。
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发送或安排向董事发送法律、本章程或
法律、本章程或
董事会要求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任何董事均可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账簿。
董事会要求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任何董事均可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账簿。
第 13 条。首席财务官的职责;资金和贵重物品的存入和支付。首席
财务官应以公司名义将所有资金和
其他贵重物品存入董事会指定的
存款机构,应按照董事会的指示支付公司
资金,并在要求时向总裁、董事长(如有)和董事会提交
资金,并在要求时向总裁、董事长(如有)和董事会提交
作为首席财务官的所有交易以及公司财务状况的账目,并应具有董事会或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公司财务状况的账目,并应具有董事会或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履行其他职责。
职责。
第 14 条。首席财务官的职责;保证金。如果董事会要求,首席财务官应
向公司提供董事会规定的金额和担保人或担保,以保证忠实履行其职务
向公司提供董事会规定的金额和担保人或担保,以保证忠实履行其职务
并保证在其死亡、辞职、
退休或免职时,将所有在其拥有或控制下的公司账簿、文件、凭证、
退休或免职时,将所有在其拥有或控制下的公司账簿、文件、凭证、
资金和其他任何种类的财产归还给公司。
第 15 条。项目管理委员会。除了
公司的高级职员外,董事会还可以通过
决议,设立一个或多个项目管理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至少包含
一名公司高级职员(应被指定为
委员会主席),并且可以包括董事会或委员会主席认为合适的
委员会主席认为合适的
一名或多名其他个人。除非按照本章程第 6.3 条
当选或被任命为高级职员,否则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被视为公司的高级职员。
当选或被任命为高级职员,否则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被视为公司的高级职员。
所有项目管理委员会均应为咨询性质。
每个项目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积极
管理董事会决议确定的一个或多个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促进本章程第 3.2 条中定义的公司宗旨的活动。
促进本章程第 3.2 条中定义的公司宗旨的活动。
在董事会的指导下,每个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应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管理的项目,并且他或她应制定
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应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管理的项目,并且他或她应制定
委员会负责的项目的日常管理规则和程序。
委员会负责的项目的日常管理规则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决议终止
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赔偿
第 1 条。赔偿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本公司应赔偿其董事、高级职员、
员工和《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a) 条中描述的其他人员,包括
员工和《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a) 条中描述的其他人员,包括
所有费用、判决、罚款、和解金以及他们在与任何
“诉讼”(该术语在该条中使用)相关的任何
“诉讼”(该术语在该条中使用)相关的任何
行动中,因该人员是或曾经是该条中描述的人员这一事实而实际且合理地产生的其他金额,包括公司提起或以公司名义提起的任何
行动中,因该人员是或曾经是该条中描述的人员这一事实而实际且合理地产生的其他金额,包括公司提起或以公司名义提起的任何
行动。“费用”,如本章程中所用,应具有与《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a) 条中相同的含义。
行动。“费用”,如本章程中所用,应具有与《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a) 条中相同的含义。
第 2 条。赔偿批准。根据寻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b) 条或
第 2 条。赔偿批准。根据寻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237(b) 条或
第 7237(c) 条项下赔偿的任何人向董事会提出的书面请求,董事会应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 7327(e) 条
确定是否符合第 7237(b) 条或第 7237(c) 条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如果符合,董事会应
确定是否符合第 7237(b) 条或第 7237(c) 条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如果符合,董事会应
授权赔偿。
第 3 条。费用预付。在法律允许的最大
范围内,除非董事会在具体情况下另有决定,否则根据本条第 17 条和第 18 条寻求赔偿的人员
范围内,除非董事会在具体情况下另有决定,否则根据本条第 17 条和第 18 条寻求赔偿的人员
在为本条涵盖的任何诉讼进行辩护时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诉讼最终
在为本条涵盖的任何诉讼进行辩护时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在诉讼最终
处置之前预付,但公司收到该人员或代表该人员作出的承诺,保证预付款将予以偿还,
处置之前预付,但公司收到该人员或代表该人员作出的承诺,保证预付款将予以偿还,
除非最终确定该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对这些费用的赔偿。
除非最终确定该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对这些费用的赔偿。
第八条 保险
第 1 条。保险。公司应有权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其他代理人购买和维持保险,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其他代理人购买和维持保险,
以应对针对任何高级职员、
担任此身份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或由此产生的
官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身份。
第九条 记录和报告
第一节。公司记录的维护。 公司应
保留:(1)充分且正确的账簿和记录;
帐户;以及(2)其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会议书面记录。
董事会委员会。
第二节。章程和细则的维护和检查。 公司应在其主要办事处,或者如果
其主要办事处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则在其在本州的主要营业办事处
保留公司章程和细则的原始文件或副本,
以及截至当日的修订案,应公开供
董事在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第三节。董事的检查。 每位董事
均有绝对权利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
公司的账簿、记录、各种文件、有形财产,
及其每个子公司的记录。检查可以亲自进行,或由
董事的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
包括复制和摘录文件的权利。
第四节。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应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编制完成。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
详细信息- 截至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
报表和财政年度财务状况变动表,
并附有独立会计师对它们的任何报告,或者,如果
没有此类报告,则由公司授权官员证明
这些报表是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账簿和
记录编制的。 - 本条款第 7 节要求的任何信息。
- 截至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
- 如果公司在财政年度内的总收入或收款少于
10,000 美元,则本节不适用。
第五节。某些交易和赔偿的年度报表。 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或者如果未发布年度报告,则作为单独的
文件,公司应每年
编制并向每位董事提供一份关于以下类型的任何交易或
赔偿的报表,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
公司财政年度内
- 任何交易(i)公司、其母公司或其
子公司是当事方,(ii)“利害关系人”拥有直接或
间接的重大财务利益,并且(iii)涉及金额超过
50,000 美元,或者是与同一利害关系人进行的若干交易之一,
总计超过 50,000 美元。为此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利害关系人”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但仅仅是共同董事身份不应被视为这种利益);
或 - 任何持有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10% 以上投票权的持有人。声明应包括
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声明应包括
交易的简要描述、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他们与公司的关系、他们
在交易中的利益性质,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该利益的金额,
但如果交易是与利害关系人是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进行的,
则只需说明合伙企业的利益。
。
- 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 任何贷款的金额和情况的简要描述,
担保、赔偿或垫款总额超过 10,000 美元
在财政年度内支付给公司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
根据本细则第 8 条,除非贷款、担保、
赔偿或垫款不受该法典第 7235(a) 条 (a) 项规定的约束。
。
第十条 解释和定义
第一节。解释和定义。 除非
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加州非营利公共福利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解释规则
和定义
应管辖本细则的解释。在不限制
前述句子的普遍性的前提下,男性性别包括
女性和中性,单数包括复数,复数
包括单数,“人”一词包括法人实体
和自然人。
第十一条 修订
第一节。董事会修订的限制。 受限于
以下规定的限制,董事会可以采纳、修改或废除
细则。董事会不得延长董事的任期,使其超过
董事当选时的任期。
第二节。高票数要求。 如果本细则的任何条款要求
董事会更大比例的票数,而不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则该条款不得被更改、修改或
废除,除非以更大的票数。
秘书证明
我,Patrick Masson,证明我是开源促进会(一家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公共福利公司)正式选举产生的现任秘书,以上细则共 12 页,是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1 月 6 日通过的细则,自该日期以来未进行过修订或修改。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签署,

Patrick Masson
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