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MySQL 和商标
Greg Stein(Apache 开发者和人见人爱的好人)在一篇文章(如何搞砸你的(开源软件)客户)中随意评论了开源商标。他谈到许多 MySQL 用户实际上使用的是购买的专有许可软件副本,而不是开源许可副本。MySQL 的商业模式使用双重许可:GPL,以及对于那些无法接受其严格规定的人,则使用标准的专有许可。我总体上同意他的观点:这是一种让你的客户误以为他们正在使用开源软件的好方法。
我不得不不同意他提出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取决于商标法的微妙之处(但请注意,我不是律师;如果您要依赖此建议,请咨询律师)。根据我对商标法的理解,某人可以将作品名称已被注册商标的作品作为其软件的一部分进行分发,并且他们可以说“包含 MySQL(tm)”。他们只有在分发 MySQL 的精确副本时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如果他们将其与自己的代码组合以创建新作品,他们就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他们可能会说“衍生自 MySQL(tm) 软件”之类的话。
商标法旨在通过赋予商标持有人限制商标用于其自身作品的权利来保护消费者免受盗版副本的侵害。商标持有人不得允许商标用于其质量不受控制的作品,例如衍生作品。因此,关于 Firefox 名称和徽标不能被 Debian 使用的争论沸沸扬扬(Debian 坚持拥有随心所欲进行更改的权利)。Iceweasel 是 Firefox,添加了 Debian 的质量控制并移除了 Mozilla 的质量控制。
参与商业活动的开源项目需要关注商标问题。如果您希望能够保护您的名称的使用,您需要确保没有人被允许分发您的软件的修改版本。您还需要关注不同国家/地区商标法的差异。在美国,使用即赋予商标权。注册您不使用的商标对您没有任何好处。没有任何好处。另一方面,在欧盟,在产品上使用名称或徽标并不能授予您商标权。只有注册才能做到这一点。
复杂吗?是的。如果您不在乎您的项目名称如何被使用,那就不用担心。如果您不在乎有缺陷的旧版本以您的项目名称分发,那就不用担心。如果您从未从您的软件中赚过钱(即使是一件 T 恤的销售额)并且没有这样做的计划,那就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