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引人注目的逆转

看到理查德·斯托曼签署了致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呼吁他们阻止甲骨文公司通过拟议收购 Sun 公司来收购 MySQL,这令人惊讶。 这种惊讶主要不是因为这个立场。 显然我们都很关注,而且自由软件倡导者在结论上显然可能存在分歧,正如欧洲领先的自由软件律师卡洛·皮亚纳的介入所表明的那样。 我对这次收购也有自己的看法,我希望有一天能够自由地公开分享1。 但这封信的直接主题并不是令人惊讶之处。

多年来,斯托曼一直倡导使用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作为创建软件自由的工具,这已是人们熟悉和经常听到的论调。 他很乐意在很大程度上忽略围绕各种自由软件公共领域的开源社区的其他属性,而仅仅依靠精心设计的许可证条款来促进软件自由。 令人惊讶的是(虽然并非不正确),这封信将这种观点描述为“幼稚”。 即使在经历了十年的经验之后,OSI 仍然沿用仅关注许可证的做法,只是在信任比 GPL 更多的许可证作为“没问题”的指标方面有所不同。

这封信的论点暗示,MySQL 使用的双许可证模式是其作者担心的潜在自由丧失的根源。 这种模式涉及供应商拥有特定开源社区核心的自由软件公共领域的聚合版权所有权。 虽然社区的每个其他成员都受到管理公共领域的开源许可证条款的约束,但拥有版权的公司可以自由地对其版权做几乎任何事情,以其想要的任何商业条款提供,包括功能和包装的子集和超集。

这些条款甚至可以包括限制选择从该公司购买的社区成员的自由的条款——例如,我见过商业条款包括“禁止分支”条款,阻止客户处理或使用除公司提供的代码版本之外的任何版本。 虽然通常与 GPLv2 作为社区许可证结合使用,但带有 GPLv3、LGPLv3、Affero GPL 甚至弱 copyleft 许可证(如 CDDL)的双许可证都很容易找到。 许可证对版权持有者可以采取的行动没有任何影响,版权持有者不受其约束。

双重许可在商业开源领域无处不在。 因此,斯托曼的这封信令人惊讶,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真正看到他承认仅凭许可证不能保证软件自由。 它需要更多——包括社区治理、商标和版权所有权和管理、公共领域核心功能的百分比——作为软件自由的部分指标。 它们需要放在一起考虑才能获得完整的视角。

在我之前的帖子中,我将“开源”与“有机”进行了比较,呼吁扩展开源的定义以包含更多“输入”,并提议起草“软件自由定义”并创建“开源审计”计分卡,以帮助人们识别供应商产品提供的关键软件自由特征。 我的目标不是让某个专横的组织对开源社区或在其中工作的公司做出评判。 相反,它是为了扩大我们所有人可用的基本开源卫生指标的数量,以便当我们选择在任何不完美的社区中工作时——而且它们在某些方面不完美——我们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在我们决定解决它们时有抓手。 透明和真实的标签是明智选择和通过知情妥协推进自由的关键。 另一种选择——单一批准的发行版——几乎对任何人都不起作用。

看来这项倡议的时机已经到来。 我很乐意看到斯托曼和 FSF 加入行动,扩大定义的范围,既然已经承认仅凭许可证不能保证软件自由,并且我们必须考虑更多因素才能得出关于其推广的结论。


1: 作为 Sun 微系统公司的现任员工和 Sun 股东,我不会对与甲骨文公司的交易发表赞成或反对的评论。 另请注意,此处所说的任何内容不一定代表 Sun 微系统公司的立场。

[作者:西蒙·菲普斯,OSI 董事会观察员。 也发布在我的个人博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