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定义的比较视角——当我们走向标准化
随着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临时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达成,关于人工智能(AI)监管的讨论将在 2024 年升温。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演变正朝着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定义方向发展,以便应用于未来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未来几个月内,多个国家将就精确的法律定义达成一致,这些定义反映了人工智能在欧洲将被允许和不允许发挥的作用的道德考量,这在历史上尚属首次。而对人工智能进行正式定义是一场持续的辩论。
当被问及有关人工智能的紧迫问题时,对于一个快速扩张的领域来说,精确的定义或许不是首先想到的。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影响力的增长,当考虑如何监管它时,达成共识似乎至关重要。在跨国层面上就人工智能是什么——以及什么不是人工智能——达成一致正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空间很少尊重主权,而人工智能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预计将迅速增加。
不同的国家和组织有不同的定义,尽管人工智能法案预计将提供一定的标准化,这不仅在欧盟内部,而且由于其影响力,也在欧盟之外。除了为企业未来的运营提供框架外,它还进一步展示了对人工智能将如何、在何处行动以及将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的预期。让我们考虑一下不同的组织和国家目前是如何定义人工智能系统的。
经合组织
到目前为止,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预计将遵循经合组织当前的定义。这目前似乎是最有影响力的定义,其内容如下:
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出于明确或隐含的目标,它从接收到的输入中推断出如何生成诸如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可以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在部署后的自主性和适应性水平上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经合组织的定义从最初的草案到目前的版本都经历了变化。删除“基于人类的输入”并在提及输出时添加“决策”反映了大幅限制以人为中心的决策和行动的可能性。虽然承认不同系统在自主性方面有所不同,但这一变化开启了完全自主的潜力。至少可以说,这可能是颇具争议的,并且可以预期会加剧人们对人工智能对齐日益增长的担忧。当我们等待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时,如果他们确实采用相同甚至类似的定义,那么考虑到输入中删除了“基于人类的”,看看他们对人格的定义将会很有趣。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如下
人工智能:
<工程系统> 一组方法或自动化实体,它们共同构建、优化和应用模型(3.1.26),以便系统可以针对给定的预定义任务(3.1.37),计算预测(3.2.12)、建议或决策
注 1:人工智能系统旨在以不同程度的自动化(3.1.7)运行。
注 2:预测(3.2.12)可以指各种数据分析或生产(包括翻译文本、创建合成图像或诊断以前的电力故障)。它并不意味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学科> 与人工智能<工程系统> ( 3.1.2 )相关的理论、机制、发展和应用的研究
人工智能系统:
以人工智能<工程系统>(3.1.2)为特色的工程系统
注 1: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设计为生成诸如预测(3.2.12)、建议和分类等输出,以满足给定的一组人为定义的目标。
注 2: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设计为以不同程度的自动化运行。
这里,考虑了被认为是哪种类型的系统,特别是工程系统。这很有趣,因为以前的定义在哪些技术实际上将属于此类立法方面有些模棱两可。还关注了不同实体的合作,未指明是人类或其他。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没有提及来源以及正在处理的输入类型,但通过“不同程度的自动化”,可以推断它涵盖了人类或非人类输入之间的平衡,从而提供不同程度的自主性。
韩国
韩国也在其 2023 年人工智能法案中采用了他们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内容如下
第 2 条(定义)在本法案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人工智能”是指人类智力能力(如学习、推理、感知、判断和语言理解)的电子实现。
2. “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实现人工智能所需的硬件技术、系统性地支持它的软件技术或利用它的技术。
虽然没有提及人工智能系统,但他们将人类属性(如感知)归因于电子实体。虽然没有提及“决策”,但归因于人类特征或许使这一点变得多余,因为它可以被解释为一个行动者,其行为水平与人类相似。此外,他们对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的技术范围很广,因为即使是提供电力的电缆,根据他们目前的定义,也可以归类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一部分。
美国行政命令
在 2023 年末,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其中他们定义了人工智能系统
“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对于给定的一组人为定义的目标,可以做出预测、建议或决策,影响真实或虚拟环境。人工智能系统使用机器和人类的输入来感知真实和虚拟环境;以自动方式通过分析将这些感知抽象为模型;并使用模型推理来制定信息或行动的选项。”
在这里,拜登政府将人类和机器的输入结合在一起,突出了两个行动者之间的合作。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显示了意图。与任何其他主要行动者相比,它显示出对人工智能自主行动的更多谨慎和或许是怀疑。有趣的是,虚拟环境和“真实”(假设这意味着物理环境,尽管措辞仍然存在问题)环境之间的区别表明,拜登政府对人工智能所占据的范围和领域也抱有类似的怀疑态度。这限制了先前定义中存在的潜在自主权的争议性问题,尽管它限制了系统之间独立于人类输入的通信,这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证明是有问题的。
我们期待看到的答案
当我们进入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年份时,我们期待获得以下关于人工智能系统法律定义的答案
- 人工智能法案中与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相伴随的人格定义是什么?考虑到它允许大量的自主性,这对于完全由人工智能创造的东西的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如果它确实遵循与经合组织相同的定义。
- 哪种技术将被认为是人工智能?它会从 Excel 电子表格到大型语言模型 (LLM) 吗?我们考虑的是“基于机器的系统”、“工程系统”还是其他什么?
- 立法是否足够强大,或者说足够广泛,以涵盖人工智能目前正在经历的巨大变化?我们可以推断出欧盟代表人工智能未来发展做出的哪些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