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ET 公共许可证 2.1 版

版本 2.1提交日期:2015 年 9 月 1 日提交者:Heather Meeker批准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 董事会会议纪要 SPDX 短标识符:OSET-PL-2.1

Open Source Initiative Approved License

© 2015 保留所有权利 版本 2.1

本许可证定义了对由开源选举技术基金会(原“OSDV 基金会”)最初发布的某些受保护软件(定义如下)的使用、复制、分发、修改和再分发的权利。任何人使用、复制、分发、修改或再分发受保护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即表示其行为完全接受本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则您不得使用受保护软件。

本许可证是基于 Mozilla 公共许可证(“MPL”)2.0 版制定的。有关本许可证与 MPL 2.0 之间差异的注释,请参阅 OSET 基金会网站:www.OSETFoundation.org/public-license

许可证文本从此处开始

  1. 定义
    1. “贡献者”是指创建受保护软件、为受保护软件的创建做出贡献或拥有受保护软件的每个个人或法人实体。
    2. “贡献者版本”是指贡献者使用的其他人的贡献的组合(如有)以及该特定贡献者的贡献。
    3. “贡献”是指特定贡献者的受保护软件。
    4. “受保护软件”是指初始贡献者已附加附录 A 中通知的源代码形式、此类源代码形式的可执行形式以及此类源代码形式的修改,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其中的部分。
    5. “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是指
      1. 初始贡献者已将附录 B 中描述的通知附加到受保护软件;或
      2. 受保护软件是根据版本条款提供的

      1.x 或更早版本的许可证,但并非也根据辅助许可证的条款提供。

    6. “可执行形式”是指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源代码形式除外。
    7. “更大作品”是指将受保护软件与其他材料组合而成的作品,这些材料位于单独的文件(或多个文件)中,而不是受保护软件。
    8. “许可证”是指本文档。
    9. “可许可”是指在初始授予时或之后,在最大程度上拥有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任何和所有权利的权利。
    10. “修改”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 源代码形式中的任何文件,该文件是由于对受保护软件内容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而产生的;或
      2. 源代码形式中的任何新文件,其中包含任何受保护软件。
    11. 贡献者的“专利权项”是指任何专利权项,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工艺和装置权项,在任何可由该贡献者许可的专利中,如果不是因为许可证的授予,则会因制造、使用、销售、要约出售、制成、进口或转让其贡献或其贡献者版本而受到侵犯。
    12. “辅助许可证”是指以下之一: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2.0 版、GNU 宽松通用公共许可证 2.1 版、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 3.0 版或这些许可证的任何后续版本。
    13. “源代码形式”是指首选用于进行修改的工作成果形式。
    14. “您”(或“您的”)是指根据本许可证行使权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对于法人实体,“您”包括控制您、受您控制或与您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a)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指示或管理此类实体的权力,或(b)拥有此类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或实益所有权。
  2. 许可证授予和条件
    1. 授予

      每位贡献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性许可证

      1. 根据该贡献者可许可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使用、复制、提供、修改、展示、执行、分发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其贡献,无论是未经修改的基础之上、进行修改,还是作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2. 根据该贡献者的专利权项,制造、使用、销售、要约出售、制成、进口和以其他方式转让其贡献或其贡献者版本。
    2. 生效日期

      第 2.1 节中授予的关于任何贡献的许可证,对于每项贡献,均在贡献者首次分发该贡献之日生效。

    3. 授予范围的限制

      本第 2 节中授予的许可证是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唯一权利。根据本许可证分发或许可受保护软件,不得暗示任何其他权利或许可证。尽管有上述第 2.1(b) 节的规定,但贡献者不授予任何专利许可证

      1. 对于贡献者已从受保护软件中删除的任何代码;或
      2.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i)您和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受保护软件修改,或(ii)其贡献与其他软件的组合(除非作为其贡献者版本的一部分);或
      3. 根据专利权项,受保护软件在没有其贡献的情况下侵犯了专利权。

      本许可证不授予任何贡献者的商标、服务标记或徽标的任何权利(除非为遵守第 3.4 节中的通知要求而可能需要)。

    4. 后续许可证

      由于您选择根据本许可证的后续版本(参见第 10.2 节)或根据辅助许可证的条款(如果第 3.3 节的条款允许)分发受保护软件,任何贡献者均未做出额外的授权。

    5. 声明

      每位贡献者声明,贡献者相信其贡献是其原创作品,或者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来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对其贡献的权利。

    6. 合理使用

      本许可证并非旨在限制您根据适用的版权合理使用原则、公平交易或其他同等原则所拥有的任何权利。

    7. 条件

      第 3.1、3.2、3.3 和 3.4 节是第 2.1 节中授予的许可证的条件。

  3. 责任
    1. 源代码形式的分发

      以源代码形式分发受保护软件的所有分发,包括您创建或贡献的任何修改,都必须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您必须告知接收者受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形式受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以及他们如何获得本许可证的副本。您必须使您的任何修改都带有显眼的通知,声明您已更改文件。您不得试图更改或限制接收者在源代码形式中的权利。

    2. 可执行形式的分发

      如果您以可执行形式分发受保护软件,则

      1. 此类受保护软件也必须以源代码形式提供,如第 3.1 节所述,并且您必须告知可执行形式的接收者,他们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及时地获得此类源代码形式的副本,费用不得超过向接收者分发的成本;并且
      2. 您可以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分发此类可执行形式,或根据不同的条款再许可,前提是可执行形式的许可证不得试图限制或更改接收者在本许可证下在源代码形式中的权利。
    3. 更大作品的分发

      您可以根据您选择的条款创建和分发更大作品,前提是您也遵守本许可证对受保护软件的要求。如果更大作品是受保护软件的组合

      与受一个或多个辅助许可证约束的作品组合,并且受保护软件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则本许可证允许您根据此类辅助许可证的条款额外分发此类受保护软件,以便更大作品的接收者可以选择根据本许可证或此类辅助许可证的条款进一步分发受保护软件。

    4. 通知

      您不得删除或更改受保护软件源代码形式中包含的任何许可证通知(包括版权声明、专利声明、免责声明或责任限制)的实质内容,但您可以根据需要更改任何许可证通知,以纠正已知的实际不准确之处。

    5. 附加条款的适用

      1. 您可以选择向受保护软件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提供保修、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并收取费用。但是,您只能代表您自己这样做,而不能代表任何贡献者。您必须明确声明任何此类保修、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仅由您提供,并且您特此同意赔偿每位贡献者因您提供的保修、支持、赔偿或责任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您可以包括特定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额外保修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
      2. 由于法规、司法命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州和联邦采购规章)、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您可以在本许可证中授予的权利上施加额外的条件。任何此类附加条件都必须在第 3.4 节要求的通知规定中明确描述。对本许可证条款的任何更改将适用于您或从您处收到受保护软件的任何下游接收者分发的所有受保护软件副本。
  4. 因法规或规章而无法遵守如果您因法规、司法命令或规章而无法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关于部分或全部受保护软件),则您必须:(a)在最大程度上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以及(b)描述限制及其影响的代码。此类描述必须包含在第 3.4 节要求的通知中。除非法规或规章禁止,否则此类描述必须足够详细,以便具有普通技能的接收者能够理解它。
  5. 终止
    1. 未能遵守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则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但是,如果您变得合规,则根据本许可证从特定贡献者处授予的权利将被恢复

      (a)暂时性地,除非且直到该贡献者明确且最终终止您的授权,并且(b)持续性地,如果该贡献者在您恢复合规后的 60 天之前未通过某些合理方式通知您不合规的情况。

      如果您通过某些合理方式通知您不合规的情况,这是您第一次收到该贡献者发出的关于不遵守本许可证的通知,并且您在收到通知后的 30 天之前变得合规,则您从特定贡献者处获得的授权也会持续恢复。

    2. 专利侵权索赔

      如果您提起诉讼,针对任何实体主张专利侵权索赔(不包括宣告式判决诉讼、反诉和交叉诉讼),声称贡献者版本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任何专利,则根据本许可证第 2.1 节,任何和所有贡献者授予您的受保护软件的权利应终止。

    3. 附加合规条款

      尽管本第 5 节中有前述规定,但就本节而言,如果您违反第 3.1 节(源代码形式的分发)、第 3.2 节(可执行形式的分发)、第 3.3 节(更大作品的分发)或第 3.4 节(通知),则第 5.1 节中描述的合规还必须包括,在您收到贡献者关于此类违规行为的通知后不超过 30 天,在公共可用的计算机网络上提供本许可证要求的源代码形式的受保护软件,期限不少于三(3)年。

    4. 贡献者补救措施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此后未变得合规

      符合第 5.1 节和(如果适用)第 5.3 节,则每位贡献者保留其权利,除了其在法律或衡平法中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或就故意侵犯版权或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如果法律允许)造成的损害赔偿,针对所有违反根据本许可证条款本应授予的权利的行为。

    5.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在本第 5 节项下的终止事件中,所有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不包括分销商和经销商),在终止之前由您或您的分销商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授予的,应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6. 免责声明受保护软件在本许可证下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暗示或法定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保护软件没有缺陷、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或不侵权的保证。关于受保护软件的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任何受保护软件在任何方面被证明存在缺陷,则您(而非任何贡献者)承担任何必要的维修、修理或纠正的费用。本免责声明构成本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根据本免责声明,否则未授权使用任何受保护软件。
  7. 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且在任何法律理论下,无论是侵权行为(包括过失)、合同还是其他,任何贡献者或任何以上述允许方式分发受保护软件的人,均不对您承担任何直接、间接、特殊、偶然或后果性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及所有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即使该方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赔偿。本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该方过失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但适用法律禁止此类限制的情况除外。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或限制偶然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因此本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8. 诉讼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任何诉讼只能在被告维持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起,并且此类诉讼应受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但不参考其冲突法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妨碍一方当事人提起交叉诉讼或反诉的能力。
  9. 政府条款
    1. 商业项目

      受保护软件是“商业项目”,正如该术语在 48 中定义的那样

      C.F.R. 2.101(1995 年 10 月),由“商业计算机软件”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组成,正如这些术语在 48 C.F.R. 12.212(1995 年 9 月)中使用的那样。与 48 C.F.R. 12.212 和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1995 年 6 月)一致,所有美国政府最终用户仅获得本文规定的权利的受保护软件。

    2. 无主权豁免

      使用或分发受保护软件的美国联邦政府和州特此放弃其在执行本许可证条款方面的主权豁免。

    3. 法律和管辖地选择

      1. 如果您是美国州政府,或者您对受保护软件的使用是根据与该州政府的采购合同进行的,则本许可证应受该州法律管辖,但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定,并且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争议的裁决将受位于该州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
      2. 如果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或者您对受保护软件的使用是根据与该机构的采购合同进行的,则本许可证在所有方面均应受联邦法律管辖,并且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争议的裁决将受位于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
      3. 您可以按照第 3.5.2 节中的描述更改本许可证的第 9.3 节的条款。
    4. 优先性

      本第 9 节取代并取代了任何其他联邦采购条例、国防联邦采购条例或其他条款或规定,这些条款或规定规定了政府在本许可证下对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0. 杂项本许可证代表关于本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仅在使其可执行的必要范围内进行修订。任何规定合同语言应不利于起草者的法律或法规,均不得用于将本许可证解释为不利于贡献者。
  11. 许可证版本
    1. 新版本

      开源选举技术基金会(“OSET”)(原名开源数字投票基金会)是本许可证的管理者。除非第 11.3 节另有规定,否则除许可证管理者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或发布本许可证的新版本。每个版本都将获得一个可区分的版本号。

    2. 新版本的影响

      您可以根据您最初收到受保护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条款,或根据许可证管理者发布的任何后续版本条款分发受保护软件。

    3. 修改后的版本

      如果您创建了不受本许可证约束的软件,并且您想为此类软件创建新的许可证,您可以创建和使用本许可证的修改版本,前提是您重命名许可证并删除对许可证管理者名称的任何引用(除非注明此类修改后的许可证与本许可证不同)。

    4. 分发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的源代码形式

如果您选择根据本许可证的本版本分发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的源代码形式,则必须附加本许可证附录 B 中描述的通知。

附录 A – 源代码形式许可证通知

本源代码形式受 OSET 公共许可证 v.2.1(“OPL”)条款的约束。如果本文件未随附 OPL 副本,您可以在以下网址获取:www.OSETFoundation.org/public-license

如果无法或不希望将通知放在特定文件中,则您可以将通知包含在接收者可能查找此类通知的位置(例如,相关目录中的 LICENSE 文件)。您可以添加关于版权所有权的其他准确通知。

 

附录 B – “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通知

本源代码形式“与辅助许可证不兼容”,如 OSET 公共许可证 v.2.1 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