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定义。
-
- 1.1. 贡献者 指创建或促成修改的每个个人或实体。
- 1.2. 贡献者版本 指原始软件、贡献者使用的先前修改(如果有)以及特定贡献者所做修改的组合。
- 1.3. 受保护软件 指 (a) 原始软件,或 (b) 修改,或 (c) 包含原始软件的文件与包含修改的文件的组合,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其中的部分内容。
- 1.4. 可执行程序 指受保护软件的任何形式,源代码形式除外。
- 1.5. 初始开发者 指首次根据本许可证提供原始软件的个人或实体。
- 1.6. 较大作品 指将受保护软件或其部分内容与不受本许可证条款约束的代码相结合的作品。
- 1.7. 许可证 指本文件。
- 1.8. 可许可 指在初始授予时或随后获得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拥有授予本文所传达的任何和所有权利的权利。
- 1.9. 修改 指以下任何一项的源代码和可执行形式
- A. 因添加、删除或修改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的文件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文件;
- B. 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的任何部分内容的任何新文件;或
- C. 根据本许可证条款贡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新文件。
- 1.10. 原始软件 指最初根据本许可证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源代码和可执行形式。
- 1.11. 专利权 指现在拥有或之后获得的任何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者可许可的任何专利中的方法、工艺和装置权利要求。
- 1.12. 源代码 指 (a) 用于进行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通用形式,以及 (b) 包含在代码中或与代码相关的相关文档。
- 1.13. 您(或 您的) 指根据本许可证行使权利并遵守本许可证所有条款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对于法人实体,您包括控制您、受您控制或与您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 (a) 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指示或管理该实体的权力,或 (b) 拥有该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 (50%) 的已发行股份或实益所有权。
- 2. 许可证授予。
- 2.1. 初始开发者授予。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条且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约束的前提下,初始开发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性许可证
- (a) 在初始开发者可许可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除外)下,使用、复制、修改、展示、执行、再许可和发行原始软件(或其部分内容),无论是否进行修改,和/或作为较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在因制造、使用或销售原始软件而侵犯的专利权下,制造、委托制造、使用、实践、销售和提供销售,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原始软件(或其部分内容)。
- (c) 第 2.1(a) 和 (b) 条中授予的许可证在初始开发者首次根据本许可证条款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原始软件之日起生效。
- (d) 尽管有上述第 2.1(b) 条的规定,但不授予专利许可证: (1) 对于您从原始软件中删除的代码,或 (2)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 (i) 原始软件的修改,或 (ii) 原始软件与其他软件或设备的组合。
- 2.2. 贡献者授予。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条且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约束的前提下,每位贡献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性许可证
- (a) 在贡献者可许可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除外)下,使用、复制、修改、展示、执行、再许可和发行该贡献者创建的修改(或其部分内容),无论是以未修改的基础、与其他修改、作为受保护软件和/或作为较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在因制造、使用或销售该贡献者单独和/或与其贡献者版本(或此类组合的部分内容)组合而进行的修改而侵犯的专利权下,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委托制造,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1)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或其部分内容);以及 (2)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与其贡献者版本(或此类组合的部分内容)的组合。
- (c) 第 2.2(a) 和 2.2(b) 条中授予的许可证在贡献者首次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修改之日起生效。
- (d) 尽管有上述第 2.2(b) 条的规定,但不授予专利许可证: (1) 对于贡献者已从贡献者版本中删除的任何代码; (2)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 (i) 第三方对贡献者版本的修改,或 (ii)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与其他软件(贡献者版本的一部分除外)或其他设备的组合;或 (3) 在不存在该贡献者所做修改的情况下,受保护软件侵犯的专利权。
- 2.1. 初始开发者授予。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条且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约束的前提下,初始开发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性许可证
- 3. 发行义务。
- 3.1. 源代码的可用性。您以可执行形式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受保护软件也必须以源代码形式提供,并且该源代码形式必须仅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进行发行。您必须在您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受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形式的每个副本中包含本许可证的副本。您必须告知以可执行形式接收任何此类受保护软件的接收者,他们如何能够以合理的方式通过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介质获得此类受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形式。
- 3.2. 修改。您创建或贡献的修改受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您声明您相信您的修改是您的原创作品,并且/或者您拥有充分的权利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权利。
- 3.3. 必需的声明。您必须在您的每个修改中包含声明,表明您是该修改的贡献者。您不得删除或更改受保护软件中包含的任何版权、专利或商标声明,或任何许可声明或任何描述性文本,以注明任何贡献者或初始开发者的署名。
- 3.4. 附加条款的应用。您不得以源代码形式对任何受保护软件提供或施加任何条款,从而更改或限制本许可证的适用版本或接收者在本许可证下的权利。您可以选择向受保护软件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提供并收取费用,用于担保、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但是,您只能代表您自己这样做,而不能代表初始开发者或任何贡献者。您必须明确声明任何此类担保、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仅由您提供,并且您特此同意就初始开发者或任何贡献者因您提供的担保、支持、赔偿或责任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向初始开发者和每位贡献者进行赔偿。
- 3.5. 可执行版本的发行。您可以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或根据您选择的许可证的条款发行受保护软件的可执行形式,您选择的许可证可能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前提是您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可执行形式的许可证不试图限制或更改接收者在本许可证中规定的源代码形式的权利。如果您根据不同的许可证发行受保护软件的可执行形式,您必须明确声明任何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仅由您提供,而不是由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提供。您特此同意就初始开发者或任何贡献者因您提供的任何此类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向初始开发者和每位贡献者进行赔偿。
- 3.6. 较大作品。您可以通过将受保护软件与不受本许可证条款约束的其他代码相结合来创建较大作品,并将较大作品作为单个产品发行。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确保受保护软件满足本许可证的要求。
- 4. 许可证的版本。
- 4.1. 新版本。太阳微系统公司是初始许可证管理者,并且可能会不时发布本许可证的修订版本和/或新版本。每个版本都将被赋予一个可区分的版本号。除非第 4.3 条另有规定,否则除许可证管理者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本许可证。
- 4.2. 新版本的效果。您可以始终继续根据您最初收到受保护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条款使用、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软件。如果初始开发者在原始软件中包含声明,禁止根据本许可证的任何后续版本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原始软件,则您必须根据您最初收到受保护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条款发行和提供受保护软件。否则,您也可以选择根据许可证管理者发布的本许可证的任何后续版本条款使用、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软件。
- 4.3. 修改版本。当您作为初始开发者并且想要为您的原始软件创建新许可证时,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您可以创建和使用本许可证的修改版本: (a) 重命名许可证并删除对许可证管理者名称的任何引用(注明许可证与本许可证不同除外);并且 (b) 以其他方式明确声明许可证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
- 5. 免责声明。受保护软件在本许可证下按“现状”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保护软件没有缺陷、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或不侵权的担保。关于受保护软件的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任何受保护软件在任何方面被证明存在缺陷,则您(而不是初始开发者或任何其他贡献者)承担任何必要的维修、修理或更正的费用。本免责声明构成本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根据本免责声明,否则未授权使用任何受保护软件。
- 6. 终止。
- 6.1.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未能在意识到违约后的 30 天内纠正该违约,则本许可证及据此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根据其性质,必须在本许可证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应继续有效。
- 6.2. 如果您对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您对其提出此类索赔的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称为“参与者”)提出专利侵权索赔(不包括宣告判决诉讼),声称参与者软件(指参与者是贡献者的贡献者版本或参与者是初始开发者的原始软件)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任何专利,则根据本许可证第 2.1 和/或 2.2 条,参与者、初始开发者(如果初始开发者不是参与者)和所有贡献者直接或间接授予您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将在参与者发出 60 天通知后,在 60 天通知期届满时,预期地且自动地终止,除非在 60 天期限内,您单方面或根据与参与者的书面协议撤回您针对该参与者的参与者软件提出的索赔。
- 6.3. 如果根据上述第 6.1 或 6.2 条终止,则在终止之前由您或任何经销商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授予的所有最终用户许可证(不包括任何经销商授予您的许可证)应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 7. 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且在任何法律理论下,无论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合同还是其他,您、初始开发者、任何其他贡献者或受保护软件的任何经销商,或任何此类方的任何供应商,均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间接、特殊、附带或后果性损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和所有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即使该方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本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该方疏忽导致的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但以适用法律禁止此类限制为限。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或限制附带或后果性损害,因此本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 8. 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受保护软件是商业项目,该术语在 48 C.F.R. 2.101(1995 年 10 月)中定义,包括商业计算机软件(该术语在 48 C.F.R. 252.227-7014(a)(1) 中定义)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此类术语在 48 C.F.R. 12.212(1995 年 9 月)中使用)。根据 48 C.F.R. 12.212 和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1995 年 6 月),所有美国政府最终用户仅获得本文规定的权利而获得受保护软件。本美国政府权利条款取代并取代任何其他 FAR、DFAR 或其他条款或规定,这些条款或规定涉及政府在本许可证下在计算机软件中的权利。
- 9. 其他。本许可证代表关于本文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应仅在使其可执行的必要范围内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本许可证应受原始软件中包含的声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除非任何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但不包括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条款。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任何诉讼均应受原始软件中包含的声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和地点的法院管辖,败诉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性被明确排除。任何规定合同语言应作不利于起草人解释的法律或法规均不适用于本许可证。您同意,当您使用、发行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受保护软件时,您应独自负责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
- 10. 索赔责任。在初始开发者和贡献者之间,各方均对因其利用本许可证下的权利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索赔和损害负责,并且您同意与初始开发者和贡献者合作,在公平的基础上分担此类责任。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或应被视为构成对责任的任何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