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ET 公共许可证 2.1 版

版本 2.1提交日期: 2015 年 9 月 1 日提交者:Heather Meeker批准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 董事会会议纪要 SPDX 简称:OSET-PL-2.1

Open Source Initiative Approved License

© 2015 版权所有 版本 2.1

本许可证定义了对某些受保护软件(定义见下文)的使用、复制、分发、修改和再分发的权利,这些软件最初由开源选举技术基金会(前身为“OSDV 基金会”)发布。任何使用、复制、分发、修改或再分发受保护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的人,均通过该行为完全接受本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则您不得使用受保护软件。

本许可证是基于 Mozilla 公共许可证(“MPL”)2.0 版制定的。有关本许可证与 MPL 2.0 之间差异的注释,请访问 OSET 基金会网站:www.OSETFoundation.org/public-license

许可证文本从此处开始

  1. 定义
    1. “贡献者”是指创建、协助创建或拥有受保护软件的每个个人或法人实体。
    2. “贡献者版本”是指贡献者使用的其他人的贡献(如有)与该特定贡献者的贡献的组合。
    3. “贡献”是指特定贡献者的受保护软件。
    4. “受保护软件”是指初始贡献者已附加 Exhibit A 中通知的源代码形式、该源代码形式的可执行形式以及该源代码形式的修改,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其中的部分。
    5. “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是指
      1. 初始贡献者已将 Exhibit B 中描述的通知附加到受保护软件;或
      2. 受保护软件是根据版本条款提供的

      1.x 或更早版本的许可证,但不同时根据次要许可证的条款提供。

    6. “可执行形式”是指工作成果的任何形式,源代码形式除外。
    7. “更大作品”是指将受保护软件与其他材料组合在一个单独的文件(或多个文件)中的作品,该文件(或多个文件)不是受保护软件。
    8. “许可证”是指本文档。
    9. “可许可”是指在初始授予时或之后,在最大程度上拥有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任何和所有权利的权利。
    10. “修改”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 通过添加、删除或修改受保护软件内容而产生的源代码形式的任何文件;或
      2. 包含任何受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形式的任何新文件。
    11. 贡献者的“专利权项”是指该贡献者可许可的任何专利中的任何专利权项,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工艺和装置权项,如果不是因为许可证的授予,则制造、使用、销售、要约销售、已制造、进口或转让其贡献或其贡献者版本将构成侵权。
    12. “次要许可证”是指以下之一: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2.0 版、GNU 宽通用公共许可证 2.1 版、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 3.0 版或这些许可证的任何后续版本。
    13. “源代码形式”是指首选用于进行修改的工作成果形式。
    14. “您”(或“您的”)是指根据本许可证行使权利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对于法人实体,“您”包括控制您、受您控制或与您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a)直接或间接地指导或管理该实体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其他方式,或(b)拥有该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或实益所有权。
  2. 许可证授予和条件
    1. 授予

      每位贡献者特此授予您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的许可证

      1. 根据该贡献者可许可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来使用、复制、提供、修改、展示、执行、分发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其贡献,无论是未修改的基础上的、经过修改的,还是作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2. 根据该贡献者的专利权项来制造、使用、销售、要约销售、已制造、进口和以其他方式转让其贡献或其贡献者版本。
    2. 生效日期

      第 2.1 条中授予的关于任何贡献的许可证在贡献者首次分发该贡献之日生效。

    3. 授予范围的限制

      本第 2 条中授予的许可证是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唯一权利。根据本许可证分发或许可受保护软件不会暗示任何额外的权利或许可证。尽管有上述第 2.1(b) 条的规定,但贡献者未授予专利许可证

      1. 对于贡献者已从受保护软件中删除的任何代码;或
      2.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i)您和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受保护软件修改,或(ii)其贡献与其他软件的组合(除非作为其贡献者版本的一部分);或
      3. 根据专利权项,如果不存在其贡献,受保护软件也会侵犯这些专利权项。

      本许可证未授予任何贡献者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徽标中的任何权利(除非为了遵守第 3.4 条中的通知要求而可能是必要的)。

    4. 后续许可证

      由于您选择根据本许可证的后续版本(参见第 10.2 条)或根据次要许可证的条款(如果第 3.3 条的条款允许)分发受保护软件,因此任何贡献者均未做出额外的授予。

    5. 陈述

      每位贡献者均声明,该贡献者认为其贡献是其原创作品,或者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来授予本许可证所传达的对其贡献的权利。

    6. 合理使用

      本许可证无意限制您根据适用的版权合理使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或其他同等原则拥有的任何权利。

    7. 条件

      第 3.1、3.2、3.3 和 3.4 条是第 2.1 条中授予的许可证的条件。

  3. 责任
    1. 源代码形式的分发

      所有以源代码形式分发受保护软件(包括您创建或贡献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符合本许可证的条款。您必须告知接收者,受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形式受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以及他们如何获得本许可证的副本。您必须使您的任何修改都带有突出的通知,声明您更改了文件。您不得试图更改或限制接收者在源代码形式中的权利。

    2. 可执行形式的分发

      如果您以可执行形式分发受保护软件,则

      1. 此类受保护软件还必须以源代码形式提供,如第 3.1 条所述,并且您必须告知可执行形式的接收者,他们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及时获得此类源代码形式的副本,费用不得超过分发给接收者的成本;以及
      2. 您可以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分发此类可执行形式,或者根据不同的条款再许可它,前提是可执行形式的许可证不得试图限制或更改接收者在本许可证下在源代码形式中的权利。
    3. 更大作品的分发

      您可以根据您选择的条款创建和分发更大作品,前提是您还应遵守本许可证对受保护软件的要求。如果更大作品是受保护软件的组合

      与受一个或多个次要许可证管辖的作品组合,并且受保护软件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则本许可证允许您根据此类次要许可证的条款额外分发此类受保护软件,以便更大作品的接收者可以自行选择根据本许可证或此类次要许可证的条款进一步分发受保护软件。

    4. 通知

      您不得删除或更改受保护软件源代码形式中包含的任何许可证通知(包括版权声明、专利声明、免责声明或责任限制)的实质内容,但您可以更改任何许可证通知,以在必要时纠正已知的实际不准确之处。

    5. 附加条款的应用

      1. 您可以选择向受保护软件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提供保证、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并为此收费。但是,您只能代表您自己这样做,而不能代表任何贡献者。您必须明确声明,任何此类保证、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仅由您提供,并且您特此同意赔偿每位贡献者因您提供的保证、支持、赔偿或责任条款而给该贡献者造成的任何责任。您可以包含特定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额外保证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
      2. 由于法规、司法命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州和联邦采购规章)、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您可以对本许可证中授予的权利施加额外的条件。任何此类附加条件必须在第 3.4 条要求的通知规定中明确描述。对本许可证条款的任何更改都将适用于您或从您处收到受保护软件的任何下游接收者分发的所有受保护软件副本。
  4. 因法规或规章而无法遵守如果您由于法规、司法命令或规章而无法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就部分或全部受保护软件而言),则您必须:(a)在最大程度上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以及(b)描述限制及其影响的代码。此类描述必须包含在第 3.4 条要求的通知中。除非法规或规章禁止,否则此类描述必须足够详细,以便具有普通技能的接收者能够理解它。
  5. 终止
    1. 未能遵守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则根据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但是,如果您变得合规,则根据本许可证从特定贡献者处授予的权利将恢复

      (a)临时恢复,除非且直到该贡献者明确且最终终止您的授予,以及(b)持续恢复,如果该贡献者未在您恢复合规后 60

      天之前以某种合理方式通知您不合规。此外,如果您以某种合理方式通知您不合规,并且这是您第一次收到该贡献者关于不遵守本许可证的通知,并且您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前变得合规,则您从特定贡献者处获得的授权将持续恢复。

    2. 专利侵权索赔

      如果您对任何实体提起诉讼,主张专利侵权索赔(不包括宣告性判决诉讼、反诉和交叉诉讼),声称贡献者版本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任何专利,则根据本许可证第 2.1 条,所有贡献者授予您的受保护软件的权利应终止。

    3. 附加合规条款

      尽管本第 5 条中有前述规定,但就本条而言,如果您违反第 3.1 条(源代码形式的分发)、第 3.2 条(可执行形式的分发)、第 3.3 条(更大作品的分发)或第 3.4 条(通知),则第 5.1 条中描述的合规还必须包括,在您收到贡献者关于此类违规行为的通知后 30 天内,在公共可用的计算机网络上提供源代码形式的受保护软件,期限不少于三 (3) 年。

    4. 贡献者补救措施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此后未变得

      根据第 5.1 条以及(如果适用)第 5.3 条变得合规,则每位贡献者保留其权利,除了其在法律或衡平法中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还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或故意版权或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允许情况下的不正当得利损害赔偿),以针对所有侵犯本来应根据本许可证条款授予的权利的行为。

    5.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如果根据本第 5 条终止,则所有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不包括分销商和经销商),这些协议在终止前由您或您的分销商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授予,应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6. 免责声明受保护软件在本许可证下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无论是明示、暗示还是法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保护软件没有缺陷、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或不侵权的保证。关于受保护软件的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任何受保护软件在任何方面被证明存在缺陷,则您(而非任何贡献者)承担任何必要的维修、修理或更正的费用。本保证免责声明构成本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根据本免责声明,否则未授权使用任何受保护软件。
  7. 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法律理论下,无论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合同还是其他,任何贡献者或任何根据上述许可分发受保护软件的人,均不对您承担任何直接、间接、特殊、偶然或后果性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和所有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即使该方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本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该方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但适用法律禁止此类限制的情况除外。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或限制偶然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因此此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8. 诉讼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任何诉讼只能在被告维持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起,并且此类诉讼应受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但不参考其冲突法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妨碍一方提起交叉诉讼或反诉的能力。
  9. 政府条款
    1. 商业项目

      受保护软件是“商业项目”,该术语定义见 48

      C.F.R. 2.101(1995 年 10 月),由“商业计算机软件”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组成,这些术语在 48 C.F.R. 12.212(1995 年 9 月)中使用。与 48 C.F.R. 12.212 和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1995 年 6 月)一致,所有美国政府最终用户仅获得本文规定的权利而获得受保护软件。

    2. 无主权豁免

      使用或分发受保护软件的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特此放弃其对执行本许可证条款的主权豁免权。

    3. 法律和管辖地选择

      1. 如果您是美国州的政府,或者您对受保护软件的使用是根据与该州政府的采购合同进行的,则本许可证应受该州法律管辖,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定,并且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争议的裁决将受位于该州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
      2. 如果您是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或者您对受保护软件的使用是根据与该机构的采购合同进行的,则本许可证应在所有方面受联邦法律管辖,并且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争议的裁决将受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
      3. 您可以根据第 3.5.2 条的描述更改本第 9.3 条的条款以用于本许可证。
    4. 优先性

      本第 9 条取代并取代任何其他联邦采购条例、国防联邦采购条例或处理政府在本许可证下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其他条款或规定。

  10. 其他本许可证代表关于本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规定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该规定应仅在使其可执行的必要范围内进行修改。任何规定合同语言应不利于起草者的法律或法规,均不得用于不利于贡献者地解释本许可证。
  11. 许可证版本
    1. 新版本

      开源选举技术基金会(“OSET”)(前身为开源数字投票基金会)是本许可证的管理者。除非第 11.3 条另有规定,否则除许可证管理者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或发布本许可证的新版本。每个版本都将获得一个可区分的版本号。

    2. 新版本的影响

      您可以根据您最初收到受保护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条款,或根据许可证管理者发布的任何后续版本条款分发受保护软件。

    3. 修改后的版本

      如果您创建了不受本许可证管辖的软件,并且您想为该软件创建新的许可证,如果您重命名许可证并删除对许可证管理者名称的任何引用(除非注明此类修改后的许可证与本许可证不同),则您可以创建和使用本许可证的修改版本。

    4. 分发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的源代码形式

如果您选择根据本许可证版本分发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的源代码形式,则必须附加本许可证 Exhibit B 中描述的通知。

EXHIBIT A – 源代码形式许可证通知

本源代码形式受 OSET 公共许可证 v.2.1(“OPL”)条款的约束。如果本文件未随附 OPL 副本,您可以从以下网址获取:www.OSETFoundation.org/public-license

如果无法或不希望将通知放在特定文件中,则您可以将通知包含在接收者可能查找此类通知的位置(例如,相关目录中的 LICENSE 文件)。您可以添加其他准确的版权所有权声明。

 

EXHIBIT B – “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通知

本源代码形式是“与次要许可证不兼容的”,如 OSET 公共许可证 v.2.1 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