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ent 公共许可证 1.02 版本

版本 1.02提交日期: 2003 年 9 月 25 日提交者: David Presotto SPDX 短标识符: LPL-1.02

Open Source Initiative Approved License

以下是 Lucent 许可证模板。要生成您自己的许可证,请将 OWNER、ORGANIZATION 和 YEAR 的值从此处给出的原始值更改为您自己的值。

<ORGANIZATION:> = Lucent Technologies Inc.
<OWNER> = LUCENT
<YEAR> = 2003

以下是许可证模板
随附的程序根据本公共许可证(“协议”)的条款提供。 任何对程序的使用、复制或分发均构成接受者接受本协议。

1. 定义

“贡献”指

  1. 在 <ORGANIZATION:> (“<OWNER>”) 的情况下,指原始程序,以及
  2. 在每个贡献者的情况下,指
    1. 对程序的更改,以及
    2. 对程序的添加;

    其中,对程序的此类更改和/或添加是由该贡献者自身或代表该贡献者行事的任何人添加到程序中的,并且该贡献者根据第 3C 条明确同意将这些更改和/或添加表征为贡献。

“贡献者”指 <OWNER> 以及任何其他已向程序贡献了贡献的实体。

“分发者”指分发程序、程序修改版本或其任何部分的接受者。

“许可专利”指贡献者可许可的专利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因单独使用或销售其贡献,或将其与其程序组合使用而必然侵权。

“原始程序”指 <OWNER> 发布的随附本协议的软件的原始版本,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和文档(如有)。

“程序”指原始程序和贡献或其任何部分

“接受者”指根据本协议接收程序的任何人,包括所有贡献者。

2. 权利授予

a.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每个贡献者特此授予接受者一项非独占的、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版权许可,以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分发和再许可该贡献者的贡献(如有)以及此类衍生作品,以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形式。
b.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每个贡献者特此授予接受者一项非独占的、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专利许可,根据许可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要约销售、进口和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贡献者的贡献(如有),以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形式。 贡献者授予的专利许可还应适用于该贡献者的贡献与程序的组合,如果当贡献者添加贡献时,添加该贡献导致该组合被许可专利涵盖。 贡献者授予的专利许可不适用于 (i) 包含该贡献的任何其他组合,也不适用于 (ii) 其他贡献者的贡献。 本协议下未许可任何硬件本身。
c. 接受者理解,尽管每个贡献者均授予本文所述的对其贡献的许可,但没有任何贡献者保证程序不侵犯任何其他实体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每个贡献者均不对接受者因任何其他实体基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原因提出的索赔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和许可的条件,每个接受者特此承担全责,以确保获得所需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如有)。 例如,如果需要第三方专利许可才能允许接受者分发程序,则接受者有责任在分发程序之前获得该许可。
d. 每个贡献者声明,据其所知,其在其贡献(如有)中拥有足够的版权,以授予本协议中规定的版权许可。

3. 要求

A. 分发者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或其自己的许可协议以任何形式分发程序,前提是

  1. 其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 如果程序以源代码或其他有形形式分发,则本协议或分发者自己的许可协议的副本随程序的每个副本一起提供;以及
  3. 如果根据分发者自己的许可协议分发,则该许可协议
    1. 代表所有贡献者有效地免除所有明示和暗示的保证和条件,包括所有权和非侵权保证或条件,以及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或条件;
    2. 代表所有贡献者有效地排除对损害的所有责任,包括直接、间接、特殊、附带和后果性损害,例如利润损失;以及
    3. 声明与本协议不同的任何条款均由该贡献者单独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

    B. 每个分发者必须在程序的显眼位置包含以下内容

    版权 (C) <YEAR>、<ORGANIZATION> 及其他。 保留所有权利。

    C. 此外,每个贡献者必须以合理允许后续接受者识别贡献的来源的方式,将自己标识为其贡献的来源。 此外,每个贡献者必须同意,添加和/或更改旨在成为贡献。 一旦贡献被贡献,此后不得撤销。

    4. 商业分发

    软件的商业分发者可能对最终用户、业务合作伙伴等承担某些责任。 尽管本许可证旨在促进程序的商业使用,但将程序包含在商业产品中的分发者应以不会为贡献者造成潜在责任的方式进行。 因此,如果分发者将程序包含在商业产品中,则该分发者(“商业分发者”)特此同意就任何因第三方针对受补偿贡献者提出的、由该商业分发者在商业产品中分发程序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损失、损害和成本(统称为“损失”)向每个贡献者(“受补偿贡献者”)进行辩护和赔偿。 本节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与任何实际或声称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任何索赔或损失。 为了符合资格,受补偿贡献者必须:a)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此类索赔通知商业分发者,以及 b) 允许商业分发者控制并配合商业分发者进行辩护和任何相关的和解谈判。 受补偿贡献者可以自费参与任何此类索赔。

    例如,分发者可能会将程序包含在商业产品 Product X 中。 该分发者随后成为商业分发者。 如果该商业分发者随后做出性能声明,或提供与 Product X 相关的保证,则这些性能声明和保证仅由该商业分发者负责。 根据本节,商业分发者必须为针对贡献者提出的与这些性能声明和保证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如果法院要求任何贡献者因此支付任何损害赔偿金,则商业分发者必须支付这些损害赔偿金。

    5. 无保证

    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程序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条件,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所有权、非侵权、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或条件。 每个接受者全权负责确定使用和分发程序的适当性,并承担与其在本协议项下行使权利相关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程序错误、遵守适用法律、数据、程序或设备损坏或丢失以及运营不可用或中断的风险和成本。

    6. 责任免除

    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接受者和任何贡献者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惩戒性或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因何种原因以及基于何种责任理论,无论是在合同、严格责任还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中,以任何方式因使用或分发程序或行使本协议项下授予的任何权利而引起,即使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

    7. 出口管制

    接受者同意,接受者独自负责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

    8. 通则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适用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且无需本协议各方进一步采取行动,应将该条款修改为使其有效且可执行的最低限度。

    如果接受者针对贡献者就适用于软件的专利(包括诉讼中的交叉索赔或反诉)提起专利诉讼,则该贡献者根据本协议授予该接受者的任何专利许可应自提起此类诉讼之日起终止。 此外,如果接受者针对任何实体(包括诉讼中的交叉索赔或反诉)提起专利诉讼,声称程序本身(不包括程序与其他软件或硬件的组合)侵犯了该接受者的专利,则该接受者根据第 2(b) 条授予的权利应自提起此类诉讼之日起终止。

    如果接受者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或条件,并且在意识到此类不合规后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此类失败,则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应终止。 如果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终止,则接受者同意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停止使用和分发程序。 但是,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接受者授予的与程序相关的任何许可应继续有效并存续。

    LUCENT 可以不时发布本协议的新版本(包括修订版)。 每个新版本的协议都将获得一个可区分的版本号。 程序(包括贡献)始终可以根据接收时所依据的协议版本进行分发。 此外,在发布新版本的协议后,贡献者可以选择根据新版本分发程序(包括其贡献)。 除 LUCENT 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本协议。 除非上文第 2(a) 条和第 2(b) 条明确规定,否则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未获得任何贡献者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许可,无论是明示的、暗示的、禁止反言的还是其他的。 本协议下未明确授予的程序的所有权利均予保留。

    本协议受纽约州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知识产权法管辖。 任何本协议的当事方均不得在诉讼因由产生一年后根据本协议提起法律诉讼。 各方均放弃在任何由此产生的诉讼中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