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人根据本许可协议(“协议”)的条款提供许可程序(定义见下文第 1 条)。 接收方(定义见下文第 1 条)对许可程序的任何使用、复制或分发,或根据本协议行使任何权利,均构成接收方接受本协议。
第 1 条(定义)
1. “数字字体程序”应指包含或用于渲染或显示字体的计算机程序。
2. “许可程序”应指许可人根据本协议许可的数字字体程序。
3. “衍生程序”应指通过对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添加、删除、替换或任何其他改编而创建的数字字体程序,包括通过从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数字文档文件中的嵌入字体中检索字体信息而新创建的数字字体程序的情况,无论是否对检索到的字体信息进行了修改。
4. “数字内容”应指以数字数据形式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产品,包括视频内容、动态和/或静态图片、电视节目或其他广播内容,以及由字符文本、图片、照片图像、图形符号和/或类似物组成的产品。
5. “数字文档文件”应指 PDF 文件或通过各种软件程序创建的其他数字内容,其中许可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被嵌入或包含在文件中,用于显示字体(“嵌入字体”)。 嵌入字体仅用于显示嵌入它们的特定数字文档文件中的字符,应与任何数字字体程序中的字体区分开来,数字字体程序中的字体可用于显示该特定数字文档文件之外的字符。
6. “计算机”在本协议中应包括服务器。
7. “复制和其他利用”应指复制、转让、分发、租赁、公开传输、展示、展览、改编和任何其他利用。
8. “接收方”应指根据本协议接收许可程序的任何人,包括从接收方接收许可程序的人。
第 2 条(许可授予)
许可人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授予接收方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使用许可程序的许可。 然而,许可程序中包含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应由许可人持有。 本协议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旨在转让许可人持有的与许可程序相关的任何权利(除非本文明确规定),或与接收方的任何商标、商品名称或服务标记相关的任何权利。
1. 接收方可以在任何数量的计算机上安装许可程序,并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使用它。
2. 接收方可以在印刷材料或数字内容中使用许可程序,无论是否进行修改,作为字符文本或类似内容的表达。
3. 接收方可以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以任何形式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广播、通信和各种记录媒体)对根据前款创建的印刷材料和数字内容进行复制和其他利用。
4. 如果任何接收方从数字文档文件中提取嵌入字体以创建衍生程序,则该衍生程序应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5. 如果任何接收方对数字文档文件进行复制或其他利用,而许可程序的嵌入字体仅用于渲染该数字文档文件中的数字内容,则该接收方对于与此类行为相关的本协议不承担进一步的义务。
6. 接收方可以按原样复制许可程序,无需修改,并根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向第三方转让此类副本、公开传输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分发许可程序(“再分发”)。
7. 接收方可以根据上述许可程序的条款创建、使用、复制和/或再分发衍生程序:前提是接收方在再分发衍生程序时应遵守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
第 3 条(限制)
前条授予的许可应受以下限制的约束
1. 如果根据前条第 4 款和第 7 款再分发衍生程序,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以下内容也必须与衍生程序一起再分发,或通过在线方式或邮寄机制提供,以换取不超过邮资、存储介质和手续费总成本的费用
(a) 衍生程序的副本;以及
(b) 在创建衍生程序的过程中,字体开发程序创建的任何附加文件(如果有),该文件可用于进一步修改衍生程序。
(2) 还需要再分发使衍生程序的接收者能够用本许可下首次发布的许可程序(“原始程序”)替换衍生程序的手段。 此类手段可以是提供与原始程序的差异文件,或说明替换衍生程序为原始程序的方法的说明。
(3) 接收方必须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衍生程序。
(4) 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包含许可程序的名称作为衍生程序的程序名称、字体名称或文件名。
(5) 任何希望满足本段要求的在线或通过邮件媒介提供的材料,均可由任何希望这样做的方逐字提供。
2. 如果接收方根据前条第 6 款再分发许可程序,则接收方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接收方不得更改许可程序的名称。
(2) 接收方不得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许可程序。
(3) 接收方必须将本协议的副本附加到许可程序中。
3. 本许可程序由许可人“按原样”提供,并且不提供关于许可程序或任何衍生程序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所有权、非侵权、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许可人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扩展、惩戒性或后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替代商品或服务;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害;现有数据或程序的丢失或损坏;利润损失)承担责任,无论因何种原因以及在任何责任理论下,无论是在合同、严格责任或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中,因安装、使用、复制或其他利用许可程序或任何衍生程序或行使本文授予的任何权利而以任何方式引起的,即使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
4. 许可人没有义务回应与许可程序或其衍生程序的安装、使用或复制和其他利用相关的任何技术问题或咨询,或提供任何其他用户支持。
第 4 条(协议终止)
1. 本协议的期限应自接收方收到许可程序之时起开始,并应在接收方以任何方式保留任何此类许可程序期间持续有效。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如果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本协议应自动终止,恕不另行通知。 在这种终止的情况下,接收方不得使用或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进行复制和其他利用:但前提是,此类终止不应影响从违反本协议的接收方接收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的任何其他接收方的任何权利。
第 5 条(管辖法律)
1. IPA 可能会发布本许可的修订版和/或新版本。 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在使用、进行复制和其他利用或再分发许可程序或衍生程序时,可以选择本协议或任何后续版本的协议。 上述未指定的其他事项应受日本著作权法和日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 本协议应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