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的程序是根据本 IBM 公共许可证(“协议”)的条款提供的。 任何对程序的使用、复制或分发均构成接受者对本协议的接受。
1. 定义
“贡献”是指
- 对于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而言,指原始程序,以及
- 对于每个贡献者而言,指
- 对程序的更改,以及
- 对程序的添加;
其中对程序的此类更改和/或添加源自并由该特定贡献者分发。“贡献”源自贡献者,如果它是由该贡献者自身或任何代表该贡献者行事的人添加到程序中的。 贡献不包括对程序的添加,这些添加:(i)是在其自己的许可协议下与程序结合分发的单独的软件模块,并且(ii)不是程序的衍生作品。
“贡献者”是指 IBM 和任何其他分发程序的实体。
“许可专利”是指贡献者可许可的专利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必然因单独使用或销售其贡献或将其与程序组合而受到侵犯。
“原始程序”是指 IBM 发布的随附本协议的软件的原始版本,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和文档(如有)。
“程序”是指原始程序和贡献。
“接受者”是指根据本协议接收程序的任何人,包括所有贡献者。
2. 权利授予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每个贡献者特此授予接受者非独占的、全球范围的、免版税的版权许可,以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分发和再许可该贡献者的贡献(如有)以及此类衍生作品,以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形式。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每个贡献者特此授予接受者在许可专利下非独占的、全球范围的、免版税的专利许可,以制造、使用、销售、提议销售、进口和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贡献者的贡献(如有),以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形式。 如果在贡献者添加贡献时,添加贡献导致此类组合被许可专利覆盖,则本专利许可应适用于贡献和程序的组合。 专利许可不应适用于包含贡献的任何其他组合。 本协议下未许可任何硬件本身。
- 接受者理解,尽管每个贡献者均在此处授予对其贡献的许可,但没有任何贡献者提供保证,保证程序不侵犯任何其他实体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每个贡献者均不对接受者因任何其他实体基于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原因提出的索赔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行使此处授予的权利和许可的条件,每个接受者特此承担确保任何其他所需的知识产权(如有)的全部责任。 例如,如果需要第三方专利许可才能允许接受者分发程序,则接受者有责任在分发程序之前获得该许可。
- 每个贡献者声明,据其所知,其在其贡献(如有)中拥有足够的版权,以授予本协议中规定的版权许可。
3. 要求
贡献者可以选择根据其自己的许可协议以目标代码形式分发程序,前提是
- 其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且
- 其许可协议
- 代表所有贡献者有效地免除所有明示和暗示的保证和条件,包括所有权和非侵权保证或条件,以及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或条件;
- 代表所有贡献者有效地排除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间接、特殊、附带和后果性损害赔偿,例如利润损失;
- 声明与本协议不同的任何条款仅由该贡献者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并且
- 声明程序的源代码可从该贡献者处获得,并告知被许可人如何通过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媒介以合理的方式获得源代码。
当以源代码形式提供程序时
- 必须根据本协议提供;并且
- 本协议的副本必须随程序的每个副本一起提供。
每个贡献者必须在程序中的显眼位置包含以下内容
版权所有 (C) 1996, 1999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及其他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此外,每个贡献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标识自己为其贡献的原始作者(如有),以便后续接受者能够识别贡献的原始作者。
4. 商业分发
软件的商业分销商可能会对最终用户、业务合作伙伴等承担某些责任。 尽管本许可证旨在促进程序的商业使用,但在商业产品中包含程序的贡献者应以不会给其他贡献者带来潜在责任的方式进行。 因此,如果贡献者在商业产品中包含程序,则该贡献者(“商业贡献者”)特此同意就因第三方针对受补偿贡献者提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法律行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成本(统称为“损失”)向每个其他贡献者(“受补偿贡献者”)进行辩护和赔偿,赔偿范围以该商业贡献者在商业产品中分发程序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程度为限。 本节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与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任何索赔或损失。 为了符合条件,受补偿贡献者必须:a) 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此类索赔通知商业贡献者,并且 b) 允许商业贡献者控制并与商业贡献者合作进行辩护和任何相关的和解谈判。 受补偿贡献者可以自费参与任何此类索赔。
例如,贡献者可能会在商业产品 Product X 中包含程序。 则该贡献者是商业贡献者。 如果该商业贡献者随后做出性能声明,或提供与 Product X 相关的保证,则这些性能声明和保证仅由该商业贡献者负责。 根据本节,商业贡献者将不得不为针对其他贡献者提出的与这些性能声明和保证相关的索赔进行辩护,并且如果法院要求任何其他贡献者因此支付任何损害赔偿,则商业贡献者必须支付这些损害赔偿。
5. 无保证
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程序按“原样”提供,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条件,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权、非侵权、适销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每个接受者对确定使用和分发程序的适当性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与其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相关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程序错误、遵守适用法律、数据、程序或设备损坏或丢失以及运营中断或中断的风险和成本。
6. 责任免除
除非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接受者和任何贡献者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惩戒性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其因何种原因引起以及基于何种责任理论,无论是在合同、严格责任还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其他)中,以任何方式因使用或分发程序或行使此处授予的任何权利而引起,即使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赔偿。
7. 通则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根据适用法律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且无需本协议各方进一步采取行动,应将此类条款修改为使其有效和可执行的最低程度。
如果接受者针对贡献者就适用于软件的专利(包括诉讼中的交叉索赔或反诉)提起专利诉讼,则该贡献者根据本协议授予该接受者的任何专利许可应自提起此类诉讼之日起终止。 此外,如果接受者针对任何实体(包括诉讼中的交叉索赔或反诉)提起专利诉讼,声称程序本身(不包括程序与其他软件或硬件的组合)侵犯了该接受者的专利,则该接受者根据第 2(b) 节授予的权利应自提起此类诉讼之日起终止。
如果接受者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或条件,并且在意识到此类不合规后未在合理的时间段内纠正此类失败,则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应终止。 如果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终止,则接受者同意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停止使用和分发程序。 但是,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接受者授予的与程序相关的任何许可应继续有效。
IBM 可能会不时发布本协议的新版本(包括修订版)。 每个新版本的协议都将获得一个可区分的版本号。 程序(包括贡献)始终可以根据接收时所依据的协议版本进行分发。 此外,在新版本的协议发布后,贡献者可以选择根据新版本分发程序(包括其贡献)。 除 IBM 外,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本协议。 除非上述第 2(a) 节和第 2(b) 节明确规定,否则接受者在本协议项下未获得任何贡献者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许可,无论是明示的、暗示的、禁止反言的还是其他的。 程序中未在本协议中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均予保留。
本协议受纽约州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知识产权法管辖。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诉讼因由发生后一年以上提起本协议项下的法律诉讼。 各方均放弃在任何由此产生的诉讼中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